1.經營者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2.經營者應做到商店內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遵守有關規定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不使用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3.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應當合理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科,并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定期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法定i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4. 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并與自身經營或者服務業務相適應的計量器只。電子秤占在用衡器比例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