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圖2-9)外,還應符合當 1) 在人行道等有人活動的場所上空,2.5m以上允許突出凸形封窗、窗扇、 窗罩、統一設計的空調機位等建筑裝飾構件,突出的最大深度不應大于0.5m; 2.5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Im,并不應大于 3m; 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以及有防墜物設計的陽臺,突出的最大深度不 應大于2m; 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傳統商業街道、步行街等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 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m。 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 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在道路紅線與建筑控制線之間允許的建設設 施,應符合相關專業規范和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 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牢固地結合。 5)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 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等。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