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
1)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處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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