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15-2007 水文基礎設施及技術裝備管理規范總則
1.為了規范水文基礎設施及技術裝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進管理工作的標準化、現代化,滿足水文水資源信息采集、傳輸、處理和服務工作發展的需要,保證水文水資源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致性,適應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及國民經濟建設與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裝備標準》(SL 276-2002)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本標準。
1.為了規范水文基礎設施及技術裝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進管理工作的標準化、現代化,滿足水文水資源信息采集、傳輸、處理和服務工作發展的需要,保證水文水資源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致性,適應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及國民經濟建設與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裝備標準》(SL 276-2002)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 級水文水資源、水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單位(部門)的水文基礎設施及技術裝備(以下簡稱水文設施裝備)管理工作。